“中青評論”微信公號1月24日消息,當一名竊賊被警察抓住時,會說些什么?或許,有些賊會痛心疾首、承諾悔改,又或許,有些賊會百般辯解、意圖抵賴,然而,哪怕我們絞盡了腦汁,窮盡了所有能動用的想象力,怕是也想不到,竟然會有竊賊在被捕之后,對著抓住他們的警察理直氣壯地說:“我知道我還能偷400多天!”
說出這句話的竊賊,既不是什么“神偷”,也談不上“大盜”,而是兩名年僅14歲的少年。1月14日,安徽來安縣新安鎮某手機店報案稱被盜,次日,來安警方便抓獲了犯罪嫌疑人石某、孫某。沒想到,這兩名竊賊竟然還是未成年的孩子,更加令人驚訝的是,在此之前,他們已在山東、浙江、江蘇等地作案40余起,涉案金額超過20萬元。

本文圖片均來自“中青評論”微信公眾號(除署名外)
其實,石某和孫某之所以敢于在警察面前放出此等狂言,倒也不是因為他們有多窮兇極惡,而是因為他們通過網絡搜索,了解到了我國刑法對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不追究盜竊刑事責任的緣故。盡管這句話聽起來是如此猖狂而令人氣憤,然而我們卻不得不承認,“我還能偷400多天”的說法,在某種意義上確實成立。
事實上,早在安徽來安這起案件之前,石某和孫某就曾數次因盜竊被警方抓獲。然而,在“未滿16歲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的蔭庇之下,他們一次又一次地逃過了法律的懲戒,以至于從中嘗到了“甜頭”,成了跨省流竄作案的慣犯。原本意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規定,在石某和孫某的“利用”之下,完全成了他們進行犯罪活動的“保護傘”。這樣的結果,從任何角度上看,都與公眾對法治與正義的追求背道而馳。

微博@來安警方在線i 圖
法律之所以規定不滿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不擔刑責,一是考慮到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其觸法行為可能是出于無知,而非犯罪的故意,二則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的人生才剛剛開始,其心智有較強的可塑性,有望通過教育使其改過自新。然而,這種基于善意的立法,在實踐中卻經常被惡意地利用。像石某、孫某這樣,明知盜竊是犯罪行為,卻懂得主動以法律中的免責條款為自己開脫的做法,怎么看都無法用“年少無知”來解釋,可謂是十足的“知法犯法”。
面對這種明顯給人不公觀感的現象,民間逐漸涌現出了一種訴求,那就是要求刑法之取消關于未成年人免擔刑責的規定。這種觀點固然有其非專業、不嚴謹、情緒化的一面,但是卻反映出了社會對現有法律法規及其執行情況的某種不滿。對此,立法者理應拿出更具智慧,更能解決現實問題的改進方案。

從法理學和國際慣例來看,對于滿足一定條件的未成年人,免除其犯罪時所需承擔的刑事責任,還是有很強的合理性與普適性的,我國在刑法中設下相關條款,也是應有之義,不可僅因公眾情緒就貿然取消。但是,問題在于,在現實執行過程之中,相關立法的執行結果,常常出現于立法初衷背道而馳的情況,這說明在立法細節與配套措施上,我國仍有一定的改進空間。
改進空間究竟在何處?又該怎樣改變?這些問題,等待著我國的立法工作者去回答。而本文則希望能夠拋磚引玉,通過兩點方向性的建議,激發更深入的討論與思考。

第一點建議,在于立法理應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所區分,根據其犯罪情節的不同,對其進行區別對待。同樣年紀的未成年人,其心智發展階段可能會有很大的不同,其犯罪的主觀惡性也有巨大差異。對于這種差異,法律當然不能設立太主觀的判斷標準,但至少,法律應將那些前科累累,屢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和那些初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做出一定的區分。如果立法能夠做到這一點,相信便不會再有石某和孫某這樣,借助自己的“年齡優勢”瘋狂作案40余次的犯罪分子出現。
第二點建議,則是在免除部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對這些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的教化措施必須及時跟上。法律對這些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網開一面”,是希望他們能夠有所改變,重新做人。但在實際操作中,許多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只是被放回家里了事。很多做出犯罪行為的青少年,本來就是因為家教缺失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其中相當一部分都出自單親家庭或是留守家庭,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家人很可能根本沒有能力為他們“洗心革面”,這時,司法體制理應主動伸出援手,防止這些本來可能被挽救的孩子再次投向犯罪的懷抱。
(原題為《14歲竊賊放言“還能再偷400天”,未成年就能為所欲為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