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2月2日消息(記者王逸群 柴華)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廣東證監局官網近日發布消息稱,廣東證監局1月31日下發對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書,原因是董明珠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規。
董明珠究竟錯在了哪里?違規披露信息對于市場、投資者等各方有何影響?
廣東水泥磚機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顯示,經查,董明珠作為格力電器董事長,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開的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發布了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等有關業績信息,而格力電器在股東大會結束后的當天晚間才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告。董明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
記者注意到,上述法律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顧問葉林表示,董明珠錯就錯在相關信息披露的“時間”和“地點”都有問題。此外,從市場角度來看,董明珠提前披露格力電器年度業績,可能會對股價產生較大影響。
葉林說,董明珠發布的消息所涉及內容是格力電器2018年的營收收入和凈利潤,這兩個指標都與公司的業績和股價直接相關。一旦這種消息發布,將會對股價產生影響,這是一個正常的市場判斷。嚴格來說,格力電器如果真要發布2018年的營業收入和凈利潤信息,應該在2019年第一次年度股東會議上發布,2018年的財政年度已經結束,正式召開一個年度大會才可以發布。而董明珠是在一個臨時股東大會上進行的發布,違反了財務信息披露的要求。
公開報道顯示,1月16日董明珠在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表示,“2018年,我們預告要實現2000億的營收。我擔任兩屆,實現銷售收入9209.8億元。”
董明珠提前披露格力業績預告的做法很快引發爭議。公司相關負責人在當天的股東大會現場解釋稱,在董明珠透露公司2018年業績消息時,股市已經休市,所以不構成信披違規。
然而,1月17日晚間,格力電器收到了深交所的問詢函。問詢函稱,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問詢函還稱,格力董事長發表前述言論的時間早于公司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公告的時間。
有聲音指出,董明珠此舉違規的核心就是有違“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則,不是所有股東都會參加股東大會。葉林教授分析:“這種在一個臨時股東會議上披露這樣的信息,會導致這樣一種狀況:只有少數人或者部分參加會議的人知道所披露的內容,但是別人不知道。于是就會導致投資者之間的不公平。2018年的業績對于股票價格將會產生影響,這是一個基礎性的判斷。既然會產生影響,那就應該所有的投資者一起得到消息,一起來做價格的判斷,不可以把這個消息只告訴一部分人,而不告訴全體投資者。”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廣東證監局表示,董明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規范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根據光明網的梳理,上市公司違規披露重大核心財務數據的案例此前已有不少,幾乎所有此類違規都是發布公司的利好消息,有“不經意”間造成哄抬公司股票價格的嫌疑。開源證券高級策略分析師楊海表示,信息披露違規此前時有發生,部分上市公司對此抱有“法不責眾”的心態。他說:“在報表公開之后再說這個事情都可以。但是在正式的報表或者未經審計的結果沒出現之前,你不能隨意對外發布。這是信息披露的原則問題。以后在加強信息披露監管方面,管理層會采取重要的措施。只有加強了公開信息披露違規的監管,市場才能逐漸走向成熟化。”
以上交所公布數據為例,2018年,上交所關于信披違規案件發出的紀律處分和監管關注函件分別為78單和80單,涉及89家上市公司,462名董監高和8名中介機構相關人員。2018年全年,上交所共發出公開譴責32份,公開認定22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楊海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監管部門此次“出手”充分說明“名人”也沒有特權。“投資者一直在抱怨市場不公正,要么信息披露不及時,要么信息披露不對稱,也就是你先知道別人不知道,這種事情經常在市場上發生,會造成很多投資人的誤解。在法律面前,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是一樣的,沒有特權。這個意義是很重要的,向市場傳達了一個信息,就是要還給市場一個公平。”楊海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