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切實保護土地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江西省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農業部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發改環資[2004]249號)、《建設部關于進一步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新型墻材推廣應用行動方案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7]212號)、《江西省人民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5]66號)、《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全市范圍內禁止新開實心磚瓦粘土礦的通知》(豐府辦發[2007]4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現就在全市范圍內限時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二、建筑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本通告的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三、特殊建筑工程確需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各有關單位應將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要求納入立項、施工圖設計、設計文件審查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各個環節,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
五、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范圍內,不得從事實心粘土磚的生產、經營活動。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范圍內仍繼續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農村自建房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由各鄉鎮(街道)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在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的范圍內仍繼續生產的,由工信委、地礦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生產設施。
(三)在禁止經營實心粘土磚的范圍內仍繼續進行經營活動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沒收其所有經營的實心粘土磚產品。
違反環保、土地、規劃、礦產、林業、技術監督等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七、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毆打國家工作人員、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市相關職能部門要各負其責,整體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通告的監督和檢查,市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市發改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的價格監管。
2017年7月14日


